法规概述
美国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规定了所有的固体废弃物,尤其是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CFR)第40章260款包含了根据RCRA发布的联邦危险废弃物处置规则。这个规则建立了一套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及全过程监控废物的产生、运输和最终处置的制度。除了符合条件的微量废弃物产生者,在危险废弃物管理中所有包含的装置必须在美国环保局(USEPA)登记。
联邦规则将废弃物产生者分为三类,并对那些大量废弃物的产生者进行严格控制。这三类是:微量废物产生者,少于100kg/月;少量废物产生者,100~1000kg/月;大量废物产生者,大于1000kg/月。
按照规定,危险废弃物是指那些在40 CFR261中被USEPA特殊处置的物质。州或地方主管部门也可在他们的管辖区域内规定其他的物质为危险废弃物。
许多有毒的化合物没有被管制,但是对这些物质不恰当的管理和处理可能导致违反《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或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40 CFR 261的定义,危险固体废物是那些没有被排除在规定之外的并符合下列一条或多条标准的固体废弃物。
(1)废弃的商业化学产品、不合规格的产品、在40CFR 261.33 (P-法规和U-法规)明确列出的残渣或溢流物。
(2)40 CFR 261.32 (K-法规)中列出的特殊来源的废弃物。
(3)40 CFR 261.31 (F-法规)中列出的非特定来源的废弃物。
(4)具有下列任何一个危险废物特征的物质:可燃性、腐蚀性、活性、毒性。
这些规定里有些物质是例外的,可以查看规则确定某种废弃物是否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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