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组成,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互不干扰;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标准单元组合设计,其结构选型及荷载确定应使建筑物具有使用的适应性;
窗:
设置采暖及空气调节的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设置空气调节实验室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条门:
由1/2个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m,高度不应小于2.10m;
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20m,高度不应小于2.10m。
实验室的门扇应设观察窗;走道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中最小规定;走道最小净宽(m)
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8。
楼梯:
※楼梯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的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7m。
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具间,可独立设置或与厕所结合设置,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更衣间:
※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
采光:
※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利用天然采光的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
隔声:
※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允许噪声级不宜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A声级)。
※产生噪声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取隔声及消声措施。
隔振:
产生振动的公用设施等用房不宜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设在楼层或顶层的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础等应采取隔振措施。
室内净高:
※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内净高:当不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宜低于2.80m;设置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专用实验室的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的要求确定。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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