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起步较晚,直至1996年才正式发布了腐蚀性和毒性鉴别的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规定了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初筛和浸出毒性、危险废物的反应性、易燃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的,鉴定时只能参考国外的有关标准。
(一)可燃性
规定可燃性的目的,在于识别那些常规贮存、处置和运输条件上存在着火危害,或者是一旦着火能够严重加剧火情的废弃物。
美国的RCRA法规(40CFR261.21)对可燃性做了严格规定,凡废弃物的代表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那么这种废弃物就具有可燃性:
①非水溶液液体,含乙醇(体积比)小于24%,采用ASTM标准规定的方法以闭杯试验器测定,或采用其他等效的标准方法测定,其闪点<60℃(140°F);
②非液体物质,在标准温度和压力条件下能够因摩擦、吸潮或自发化学变化而引起火灾,并且一旦着火即猛烈持久地燃烧,造成危害;
③根据炸药局的标准方法,或按环保局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测定后属于可燃性压缩气体;
④能够产生氧气快速促进有机物燃烧的任何一种物质(如氯酸盐、高锰酸盐、无机过氧化物或硝酸盐)。
(二)腐蚀性
腐蚀性特性的鉴别目的在于识别具有下列能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的废弃物:
①如果排入填埋环境,能够使有毒金属游离出来;
②能够腐蚀处置、贮存、运输和管理设备;
③偶然接触能够破坏人或动物体组织。
为了识别这类潜在的危害性物质,美国环境保护局已选定两种性质以定义腐蚀性废弃物,这两种性质是pH值和对SAE1020型钢的腐蚀性。
RCRA法规对腐蚀性的定义为: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性质的废弃物即具有腐蚀特性:
①含水废弃物,根据标准方法测得其pH<2或pH>12.5。
②液体废弃物,根据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在55℃(130°F)试验温度下测定,对(SAE1020)的腐蚀率>6.35mm(0.250英寸)/年。
(三)反应性
RCRA法规对反应性废弃物的定义为:如果一种固体废物的代表性样品具有下列任何一种性质,该废弃物即具有反应性特性:
①通常是不稳定的,而且不用起爆就易发生猛烈的变化;
②与水发生猛烈的反应;
③与水生成潜在的爆炸性混合物;
④与水混合时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
⑤含氰化物或硫化物,并且,当它暴露于pH=2~12.5的条件时,能够产生数量足以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带来危险的有毒气体,蒸汽或烟雾(即存在反应性氰化物和反应性硫化物);
⑥如果遇到强引爆源或在密封条件下受热,能够方法起爆或爆炸反应;
⑦易于在标准温度和标准压力发生起爆或爆炸分解或反应;
⑧属于违禁爆炸物,或CFR法规中定义的A类爆炸物或B类爆炸物。
(四)毒性
危险废物的毒性包括急性毒性和浸出性毒性。我国对这两种毒性的定义如下:
①急性毒性能引起小鼠(大鼠)在48h内死亡数量达到半数以上为具有急性毒性特征,并可以根据标准的实验方法,进行半致死剂量(LD50)试验,评定毒性大小。
②浸出毒性按规定的浸出程序对固体废物进行浸出性试验,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所规定的阈值,则该废物被确定为具有浸出毒性。
一类、二类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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