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及其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垃圾的不断增加已经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障碍,由于人们生活中产生的垃圾已经严重超过了当前的处理能力,因此由于城市垃圾处理造成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同时,这些问题又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主要障碍。目前,我国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工作还处于探索时期,防治工作不成熟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项目投资与创新研究具有客观必要性。其中,关于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融资模式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垃圾处理;融资模式
一、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面对城市生活垃圾产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以及处理垃圾能力低下的现实情况,我国大多数城市的都面临着垃圾处理的难题。研究表明当前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已超过两亿吨,且这这个数据正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在面对不断增加的垃圾数据以及现实存在的历年存量超过60亿吨的现实,开展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方面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方面出发来改善整体的处理效率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约2/3的城市已经处于垃圾重围的局面,而在改善垃圾处理工作有效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垃圾处理环节中需要的资金问题。资金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短板”或“瓶颈”。实现“瓶颈”问题有效突破的重要环节,就是对融资模式的新研究。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意识到治理垃圾污染对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其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资比重较大,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于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资比重可达国内生产总值的1.5%~2%的比重。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垃圾处理投资比重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占有值能够实现控制环境污染的可行性,但是当治理垃圾污染的投资比重达国内生产总值的2%~3%的比重时,才能保障环境质量的改善。基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以及世界银行的数据研究统计,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对环保产业投资力度加大的必要性。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主席强调“生态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更加突出了对生态文明建设投资的必要性。当前我国政府也在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产业的投资力度。但是,不断加大的环境污染质量力度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化仍旧不能满足对城市垃圾处理的迫切性要求。由于环境污染治理程度与实施力度受财力、物力的限制较大,环境污染治理投资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仍旧较低。
二、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行业融资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行业融资较难,通过对问题分析我们得出主要受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首先,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体制单一,经费来源严重不足。由于城市垃圾的处理具有公共属性的相关特点,因此对于垃圾处理环节的收费较为困难。
当前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用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支持,这就造成由于投资体制的单一而严重影响城市垃圾处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其次,关于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不统一。在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中发现,我国大多数城市当前未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此外关于垃圾处理的管理体制也不完善,其发展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发展要求;最后,国内外投资的限制也成为我国城市垃圾处理行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当前在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融资环节,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致使国内外优秀投资者进入垃圾处理产业具有困难性。在分析垃圾处理产业的基础上,得出该产业由于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期长其投资的回报率较低等原因造成了城市垃圾处理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滞后状态。
三、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融资模式思考
在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关于融资模式的选择需要对多元化融资模式的优越性进行相关研究。多元化融资模式在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中具有实施的可行性,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相关融资经验的成功总结。多元化融资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中,通过不断强调创新概念目前已经将多元化融资模式普及到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环节。许多地区在采用了多元化融资模式后,在城市垃圾处理实践环节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环保企业上市发行股票融资、一些企业将在融资模式中选择建筑——经营——转让(BOT)模式、以及相关模式的变形模式融资等,这些多元化融资模式为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以及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完善化提供了经验总结;其次,完善融资方式的法律体系。将融资方式加以法律保障,能够确保多元化投资模式的有效实施。在融资模式的探索方面,强化法律的制度保障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完善历程。其中《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政策的不断健全,是一个鼓励社会资本加入融资以及为外国资本加入融资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在一定程度能够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融资,其融资方式主要由独资、合资以及联营等形式。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实现社会资本与民间资本在多元化融资模式中更好的实现对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新推动,并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事业建设过程中取得较大的发展;最后,在建设多元化融资模式的选择方面需要,国家财政需要对此提供政策支持。国家财政的政策支持不仅表现在对垃圾处理产业政策方面给予明确的便利支持以及为其融资渠道提供便利支持,更重要的是在税收方面也要提供相关的支持。在政策方面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进入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的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各种资金在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中发挥作用。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