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扶持政策: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可获500万奖励

发布时间:2019.12.10 浏览次数:

日前,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从科技、土地、财政、税收、融资、人才等方面提出20条扶持政策,推动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政策》明确,要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提出,购买使用省内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对新型研发机构和省内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处理。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在人才方面,《政策》指出,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此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政策》强调,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支出等情况,可对单个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同时,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