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山西省第五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的确定通知,确定33个实验室为山西省第五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引起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该病也是我国重点防范的一类动物疫情。其特征是发病过程短,最急性和急性感染死亡率高达100%,临床表现为发热40~42℃,心跳加快,呼吸困难,部分咳嗽,眼、鼻有浆液性或粘液性脓性分泌物,皮肤发绀,淋巴结、肾、胃肠粘膜明显出血,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猪瘟症状相似,只能依靠实验室监测确诊。
20190823-1900138219.jpg
一、承担检测任务委托实验室
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申报山西省第五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任务的34个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比对,现确定33个实验室为山西省第五批非洲猪瘟检测委托实验室。山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不定期对受委托实验室的实验活动和生物安全进行督导。
二、严格开展实验活动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样品检测前,要在生物安全柜中对样品进行处理和灭活。每批样品检测结束后,要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液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对相关仪器、工作台面、环境进行严格消毒。检测任务完成后,要对所有剩余样品进行高温高压处理,做好样品销毁记录,不得留样。
三、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各受委托实验室应做好检测信息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并规范填写《非洲猪瘟监测结果明细表》,每周五16:00前将结果明细电子版报送至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如在监测中发现疑似阳性结果,应立即报告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送样单位。对死亡猪、发病猪,以及与确诊疫情或阳性场点有明确流行病学关联的猪群,按《山西省非洲猪瘟专项监测方案》要求采集相应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清晰规范标记样品编号,并详细填写《采样记录表》,传真至山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其他事项
未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集病料。除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离病毒,不得进行动物感染实验。
五、实验室诊断方法:
(1)红细胞吸附试验:将健康猪的白细胞加上非洲猪瘟猪的血液或组织提取物,37℃培养,如见许多红细胞吸附在白细胞上,形成玫瑰花状或桑椹体状,则为阳性。
(2)直接免疫荧光试验:荧光显微镜下观察,如见细胞浆内有明亮荧光团,则为阳性。
(3)动物接种试验
(4)间接免疫荧光试验:将非洲猪瘟病毒接种在长满Vero细胞的盖玻片上,并准备未接种病毒的Vero细胞对照。试验后,对照正常,待检样品在细胞浆内出现明亮的荧光团核荧光细点可被判定为阳性。
(5)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对照成立时(阳性血清对照吸收值大于0.3,阴性血清吸收值小于0.1),待检样品的吸收值大于0.3时,判定为阳性。
(6)免疫电泳试验:抗原于待检血清间出现白色沉淀线者可判定为阳性。
(7)间接酶联免疫蚀斑试验:肉眼观察,或显微镜下观察,蚀斑呈棕色则为阳性,无色则为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