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备案工作,有效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市卫健委积极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现场查验工作,先后对57家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重新备案进行现场验收及督导。
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相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医疗机构实验室进行验收指导检查。资料审核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生物危害评估报告、生物安全手册、标准操作规程制定情况等;现场查看重点为实验室建筑设计设施、设备器材、个人防护、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菌、毒)种和样本运输保藏情况等。
针对生物安全实验室存在的体系文件、布局流程、操作规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组现场提出指导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并出具《乌兰察布市BSL-1和BSL-2实验室备案审查验收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布局实验室空间,按照操作流程合理合规操作,严格实验室操作记录,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竭力保护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和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