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7年美国联邦政府对《清洁水法》修订后裁定城市雨水为点源,与污水排放相同,所有点源排放都需要排放许可证,所以雨水排放也需要有许可证,每个州的排放标准均会因地制宜制定,并在经过深刻调研后详细地对各种类型企业的排放标准进行了划定。但在我国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是以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核心,配合径流污染物指标准对雨水排放的水量与水质进行控制,显然,相比于美国雨水排放许可证制度会更加宏观,缺乏对于一些特殊区域的标准划定,给解决部分区域的水环境、水资源与水生态问题造成一定的阻碍。
1美国雨水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提出背景
从美国城市雨水管理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其雨水管理的理念也经历了从追求快速排放到水量控制、水质控制、生态保护等需求的过程。与我国情况不同,美国联邦及州政府认为雨水的排放是经过管网设施收集后,由管道排入河流,所以在修订时裁定城市雨水为点源污染,与同为点源污染的污水排放需同等对待,故在之后推出雨水排放许可证制度。
2美国各类雨水排放许可证及对我国的启示
90年代时,联邦及各州政府协同制定了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制度—NPDES(National Pollutant Disge Elimination System),利用NPDES许可证来管理雨水排放。NPDES雨水排放许可证包括一般许可证和个别许可证两种形式,主要根据雨水排放场地的特点、工业或建筑活动性质、受纳水体要求水质等因素进行区分,主要分为:市政分流制雨水排放许可证(municipal separate storm sewer systems (MS4s) permit)、建筑工地雨水排放许可证(construction sewer systems permit)、工业区雨水排放许可证(Industrial sewer systems permit)、砂砾厂雨水排放许可证(sand and gravel sewer systems permit)、船舶厂雨水排放许可证(boatyard sewer systems permit)等,并在每一种许可证中对指标的控制做出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