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些条件之一的,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发布时间:2017.12.06 浏览次数: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

 

  (四)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具体参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固体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六)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

 

  (二)因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因其他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